無牌旅館經營者及管理人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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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及一名男子今日(十月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於大嶼山經營和管理一所未持有有效豁免證明書或牌照的旅館,分別罰款三千五百元和二千元。

  案情透露,梅窩銀礦灣路一所無牌旅館的管理人今年二月觸犯《旅館業條例》,被法庭定罪。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四月再次派員到該處所巡查,視察該無牌旅館是否仍在營業。

  其間,牌照處人員發現大廈外牆貼有該旅館的標誌,並遇見一名日租住客。

  涉案男子為該無牌旅館的管理人,承認處所內二十二個房間可提供出租服務,並表示該旅館沒有獲發牌照。

  涉案公司為該處所的旅館牌照申請者,但在調查當日該處所並未獲發有效的旅館牌照,故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該男子因管理無牌旅館,同樣被控觸犯《旅館業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他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10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