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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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四日)於高等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欠款約100萬元。另外,積金局又代4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2名僱主追討港幣7萬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高等法院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成報報刊管理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8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071,860.54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嘉峰國際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5,516.3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1名與訟人,和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379.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高等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高等法院案件為港幣1,55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10元及180元。
完
2007年10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