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董事及三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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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出:

  1名董事及3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44,000元。

  利生飲食集團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2694782)董事李美玲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5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分別為2名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第2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000元。

  卓龍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828652)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11月至1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3,500元,第2項控罪則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000元。

  萬通航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1004792)被控違反《條例》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1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10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8,000元。

  洪軍強經營的永雋會計事務所(商業登記號碼:21601924)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第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12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8,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代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2,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名威(香港)有限公司經營的明樓海鮮火鍋酒家,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99.1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76元。



2007年10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