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沒有為僱員投購保險被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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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九月二十一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四天。

  吳志強於二○○五年四月以散工形式聘請一名水喉技工工作,在該年四月二十五日,該名水喉技工在工作期間遇意外引致左眼嚴重受傷。

  《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可向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裁判官在判案時表示,法庭非常重視僱主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個案,提醒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2007年9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