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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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酒吧業務的劉君偉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九月二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被判罰款一萬八千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9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