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180,000餘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港幣約9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鈿記燒臘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六十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6,009.38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252.7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四名與訟人,包括沛源工程有限公司、富年有限公司、黎偉信前經營的金鴻食品製造廠及�瓻H搖控科技研究及發展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604.44元、8,249.5元、399.5及28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60元、126元、90元、60元及76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富年有限公司,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三十項及五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84,500元及13,000元。

完

2007年9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