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有出生年份為197O至1979年的舊身份證將由9月17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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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發出並載有出生年份為1970至1979年的舊身份證將由下星期一(九月十七日)起失效。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三日)稱:「上述年齡組別的居民大都已在智能身份證換領計劃的指明換證限期內辦理換領手續。仍未換證的合資格人士,應立即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提出申請。」

  發言人說:「在2003年6月23日前發出並載有出生年份為1958至1969年的舊身份證已由2006年10月16日起失效;而載有出生年份為1943至1957年的舊身份證亦已由2007年1月15日起失效。」

  除非舊身份證持有人根據《入境條例》已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則,他們在香港的居留權不會因當局宣布舊身份證失效而受影響。

  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指明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元。

  發言人說:「舊身份證持有人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指明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須在返港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如欲獲得更多資料,請瀏覽網頁www.immd.gov.hk,或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2824 6111查詢。



2007年9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