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管理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監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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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物業管理服務的嘉居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馮鴻耀,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九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十八個月執行。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這是本年內內第四宗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刑罰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嘉居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去年十月結業後,拖欠合共約二百名員工的工資及其他解僱補償。該批員工到勞資審裁處申索欠薪並獲判得直,但公司沒有遵照判令付款。勞工處調查有關個案後,搜集的證據顯示公司董事馮鴻耀同意或縱容或疏忽以致上述欠薪個案發生,該處得到九名員工同意出任控方證人,涉及欠薪金額約八萬五千元,因此向他提出檢控。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7年9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