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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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角一間持有會址合格證明書的公司今日(九月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判罰二千元。

  案情透露,該會社位於旺角登打士街,多次被投訴違反會址合格證明書的特別條件,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曾於今年三月向證明書持有人發出警告信。

  牌照處人員在六月喬裝顧客在該會社巡查,他們在會社內發現只招待會員字樣的告示,但會社職員並沒有向牌照處人員查詢會員身份。

  該所公司為會址合格證明書持有人,觸犯合格證明書的特別條件,即在會社內招待公眾人士,隨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釋義,「會社」是指任何法團或社團,只是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擁有只是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才有權使用的會址。如任何會社已由一間專為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提供飲食服務的會所,轉變為一所同時為公眾人士提供飲食服務的食肆,則該處所可能受其他規管食物業的法例或發牌制度所監管。

  民政事務總署將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訛稱經營會社的處所和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7年9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