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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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積金局發出:

  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九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47,000元。

  華置聯行國際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4887076)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4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2,000元 。

  恩奇護老之家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2867824)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兩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第2項控罪則罰款港幣7,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5,000元 。

  另外,積金局又代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名僱主追討港幣4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炳康經營快達工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481.5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170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7年9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