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社經營者和管理人違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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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分別為灣仔一會社的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和管理人,今日(九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各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灣仔天樂里一所會社時,發現單位內有三個石油氣煮食爐,懷疑會社的設計被更改。

    該會社的合格證明書持有人承認於去年十二月曾收到牌照事務處發出的警告信,並知道合格證明書的條件,即沒有牌照事務處的同意,不得更改處所的設計。

  該會社管理人和合格證明書持有人隨後被控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和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以確保光顧這些會社顧客的安全。



2007年9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