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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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二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六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合共約1,50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二十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港幣14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六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Carice International Products Limited、萬利達(中國)有限公司經營景福軒海鮮酒家、�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經營歐洲商用車服務中心、香港金暉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景福軒海鮮酒家、陳東成經營華城室內裝飾工程及Asia Food Services Co Ltd ,因分別拖欠其十九名、六十一名、十三名、六十二名、三名及十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85,919.99元、314,064.96元、238,834.5元、197,023.96元、51,810.93元及35,252元。

  同時,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炳康經營快達工程公司、Xenon Limited及胡煜焜經營良友貿易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三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093.66元、48,972.69元及26,700.4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Wong Man Yee Una trading as Duke of York及華置行物業顧問(商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252.75元及6,152.5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30元、176元、180元、150元及172元。

完

2007年8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