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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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二十日)分別於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共逾港幣2,400,000元的強積金供款。

  高等法院今日頒布判令,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一百二十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65,621.67元 。

  另外,區域法院亦頒布判令,與訟人楊業芬經營洋利運輸公司因拖欠其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0,35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高等法院案件為1,550元,而區域法院案件則為930元。



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