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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沒有為僱員投購保險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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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三千元。

  盧志明自去年六月開始聘請一名速遞員在其經營的東海速遞服務公司工作,在今年一月十九日,該名速遞員在工作期間遇上交通意外而被送往醫院救治,其後證實死亡。

  勞工處於一月二十五日收到被告遞交有關其僱員的工傷報告,被告表示於意外發生時為該名僱員投購的工傷補償保險已經過期。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2007年8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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