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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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十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合共約46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港幣86,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彩明茶餐廳(集團)有限公司及鴻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經營皇城海鮮火�桹s樓,因分別拖欠其四十五名及五十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15,405.34元及154,461.43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萬通航運有限公司、金建工程有限公司及駿�嶽�遊巴士有限公司前稱輝煌旅遊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339.85元、29203.03元、18,371.67元及304.6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70元、120元、176元及166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三十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84,500元。
完
2007年8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