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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社違反會社條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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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會社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今日(八月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條,被判罰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位於銅鑼灣的一所會社於一九九七年取得會址合格證明書,並經營至今。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去年發現會內一間酒家招待公眾人士,違反合格證明書特別條件一,牌照處因而向證明書持有人發出警告信。

  今年一月,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該會所內兩間食店惠顧午膳。他們在場發現只招待會員字樣的招牌,但食店職員並沒有要求檢查他們的會員身分。

  該會社隨後被控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7年8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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