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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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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積金局發: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8,000元。

  地產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5559626)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8,000元 。

  另外,積金局於今日(八月十三日)及上周五(八月十日),代十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合共港幣94,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福來居食家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68.5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八月十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192.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陳永基經營雄城行、定基工程有限公司及康柏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555.5元、6,161.78元及4,166.9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76元、170元、230元、80元及116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康柏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三十項及五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各被罰款港幣84,500元及16,000元。



2007年8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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