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局就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刊登的新互連收費組合發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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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八月十日)就香港電話有限公司(電訊盈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11卷第32期刊登新的綜合互連及本地接駁服務(UILAS)收費發出以下聲明:

     「電訊盈科向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提交新收費時表明,現行固定─流動互連費(FMIC)、本地接駁費(LAC),以及目前電訊盈科與其他固網電訊營辦商有關固定─固定互連費(FFIC)的協議將維持有效,不會有任何改變。此外,電訊盈科亦指出,流動網絡營辦商、固網營辦商、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及其他牌照持有人可以按照現有的互連收費及協議,繼續使用電訊盈科目前提供的互連服務。

     由於現有互連/接達安排及相關收費仍然有效和維持不變,雖然刊登了新的UILAS收費,但由於現行收費未有改變,故電訊盈科無須根據牌照取得電訊局長的批准。新收費將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開始生效。

     在新收費刊登後,電訊局長將密切注視市場反應,包括電訊盈科與其他牌照持有人的商業談判,以及新收費可能對市場造成的影響。

     牌照持有人應該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確保就UILAS收費進行的談判符合《電訊條例》內的相關條文。作為業界規管者,電訊局長將繼續致力維持市場的有效競爭及保障公眾及消費者的利益。電訊局長將因應業界的反應,在有需要時發出聲明,對UILAS收費、該收費與現有相關收費、及電訊局長裁決的關係等業界關注的事宜表明她的立場。」

背景

     電訊盈科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根據固定傳送者牌照特別條件第2及第7條,向電訊局提交新UILAS收費。這是一個涵蓋所有通話類別互連費的綑綁式收費組合,其中包括FMIC、LAC及FFIC收費。這亦是一套電訊盈科提出的有關互連及/或接駁至其網絡的新條款及條件,以供電訊盈科與其他傳送者及服務供應商進行商業談判。

     電訊盈科的固定傳送者牌照特別條件第2條列明,牌照持有人應按照公布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根據特別條件第7條公布的收費提供服務。特別條件第7條列明,牌照持有人須公布根據牌照所訂的服務收費,並不得收取高於已公布收費的水平。牌照持有人並須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有關收費。

     電訊盈科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取得新固定傳送者牌照。根據新固定傳送者牌照,電訊盈科無須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後實施的新收費,取得電訊局長的事先批准,包括因應價格競爭情況提供折扣及其他優惠。所有潛在反競爭行為,特別是有關綑綁式服務及價格上歧視的行為,將會按照《電訊條例》的競爭條文進行調查及規管。

     為了維持向電訊盈科發出新固定傳送者牌照前實施的互連安排,電訊局保留了電訊盈科現有互連費的若干事前規管,即電訊盈科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前生效的固有互連收費的所有修訂,除受《電訊條例》競爭條文下的事後規管,亦須取得電訊局長的事先批准。

     電訊盈科已向電訊局證實,刊登UILAS收費祇是為互連服務市場引入新的選擇。經考慮電訊盈科的申述後,電訊局長認為UILAS收費並不屬於電訊盈科固定傳送者牌照特別條件第3.4條的範圍,因此無須於公布前取得事先批准。



2007年8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