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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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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九日)代四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十二名僱主追討港幣約2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毅業海產有限公司及翠安國際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085元及21,690.4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十名與訟人,包括森泉工程有限公司、�懇媞舋董q訊有限公司、鄭國明經營捷安運輸公司、The Firm Limited、通達(國際)集運有限公司、陳俊斌前經營翔鴻運輸公司、Gurkhas Construction Limited、Galaxy Smart Limited、顏展帆及顏招賺經營金福園燒腊飯店及富源建築工程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967.29元、34,100元、33,958.99元、25,200元、19,329.5元、18,965.55元、14,931.32元、13,500.83元、1,148.38元及183.9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6元、110元、198元、185元、290元、126元、136元、220元、106元、90元、150元及100元。

  較早前,The Firm Limited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8,000元。

完

2007年8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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