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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董事及五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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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積金局發:

  兩名董事及五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八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63,000元。

  通達(國際)集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827814)董事黃智鴻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二月至三月及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七年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0,000元。

  載富管理及保安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9535080)的董事鄔延�蒆Q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三月至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第2項控罪則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500元。

  載富管理及保安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953508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三月至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第2項控罪則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500元。

  彩明茶餐廳(集團)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2961692)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2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凱豐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258853)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7,000元。

  馮玉文經營文彥投資發展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5598533)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4,000元 。

  海安護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08716792)被控違反《條例》第 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8,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代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港幣77,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翠安國際有限公司及勵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850.24元及6,25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Lee Tak Ming, Peter formerly trading as Transtronics (HK) Corp、亨利國際鐘錶有限公司及何基東經營聚腳點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930.02元、16,567.85元及7,346.7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56元、106元、160元、90元及90元。

完

2007年8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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