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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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8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港幣64,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萬順運輸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1 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1,953.04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偉強建築(香港)有限公司、佳潔乾濕有限公司、寶萬發展有限公司前經營東京迴轉壽司餐廳及陳俊民經營新記粉麵,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0,573.12元、16,221.86元、6,832.12元及1,397.0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56元、158元、166元及110元。



2007年8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