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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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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承建商秦炳南因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罰款四萬一千元。

  案情涉及一宗在一月四日發生的致命意外。當日在元朗一個建築地盤,一名工人從一棟單層建築物的屋頂跌下6.5米至地面引致死亡。

  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38B(1)條規定,承建商須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該規例第38A(2)條亦規定承建商須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安全進出口。承建商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分別被判罰款及監禁,兩項規例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此外,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BA(5)(a)條規定,業務經營者須僱用持有有效的「平安咭」的建築工人。業務經營者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



2007年7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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