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就司法覆核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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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注團體成員向高等法院就古物事務監督決定不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將皇后碼頭列為法定古蹟而申請司法覆核一事,發展局發言人今日(七月三十日)回應如下:

  「我們得悉有關注團體成員就古物事務監督決定不將皇后碼頭評為古蹟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有關的司法覆核並不影響將皇后碼頭所在位置的用地移交予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工程承建商作工地。

  根據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的合約條款,我們本應於二○○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把皇后碼頭所在位置用地移交予承建商,有關的延誤已超過了五個月。

  我們延遲移交碼頭用地會阻延填海工程和在碼頭興建已規劃的基建工程的竣工日期,這些工程均是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工程的重要項目。上述阻延對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合約的整體竣工日期造成的延誤,可導致承建商按合約提出索償要求,金額每日可約達數十萬元。

  鑑於過去數月社會出現保存皇后碼頭的意見,政府遂與立法會、區議會、專業及關注團體商討保存皇后碼頭的方案。

  另一方面,民政事務局局長,即當時的古物事務監督,亦知會了立法會,皇后碼頭並沒有具備必要的歷史、考古或古生物學價值而可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宣布為法定古蹟。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立法會通過撥款五千萬元保留皇后碼頭上層結構,並將組件小心存放,以便日後在中環海濱重組。這個保存方法是政府考慮的四個方案中技術上最可行的一個。

  我們於七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六日分別向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及文物保護小組委員會,及中西區區議會提交了落實保存皇后碼頭的詳細資料。

  為避免令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的工程受到進一步的阻延,我們會進行所需的工序,以期盡早將工地交予有關的承建商。為此,地政總署今日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在皇后碼頭張貼通告,要求有關人士停止佔用碼頭。」



2007年7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2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