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經理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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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經理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七月二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12,000元。
樂滿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785266)經理王維國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四月至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6項控罪,各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2,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10,000元。
區域法院向與訟人王文強經營威捷電機冷氣工程公司頒布判令,與訟人因拖欠其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3,409.02元。
積金局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930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