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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僱主違反勞工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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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園美食有限公司及經營書籍批發業務的Publishers Associates Limited因違反勞工法例,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二十七日)分別在沙田及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富園美食有限公司未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七天內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僱員,被判罰款一萬八千元。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

  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至於Publishers Associates Limited則因為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被判罰款一萬八千元。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或按期付款,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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