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沒有投購勞保而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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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景福酒家及漁米之香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勞工處於一月到該兩間食肆巡查時,發現其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三十九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此提出檢控。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可向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2007年7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