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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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二十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合共約78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及創天環保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七十三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分別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54,723元及32,223.07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潘吾登經營潘記建築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573.1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兩名與訟人,包括梁錦成經營香港松美電器銷售公司及張勝工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739元及3,778.4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50元、150元及96元。
完
2007年7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