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加強執法打擊沒有佩戴安全帶小巴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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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今日(七月二十四日)提醒市民,在乘搭公共小巴時必須佩戴安全帶。

  為了提醒小巴乘客乘車時做好安全措施以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警方加強執法,自昨日(七月二十三日)起展開一項二十四小時的特別行動,針對未有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

  該項全港性的行動由昨日凌晨零時至翌日零時結束。行動中,警方共發出五十一個口頭警告及一百七十九張傳票予未有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另外,警方在行動中發出一個口頭警告及六張定額罰款告票予未有佩戴安全帶的小巴司機。

  警方臨時統計數字顯示,今年首六個月共有五百三十一宗涉及公共小巴的交通意外,引致八百四十八人傷亡。去年同期的數字分別為五百四十一宗和八百四十八人。

  警方強調,佩戴安全帶是小巴乘客的責任,安全帶能保障乘客安全地隱固在座位上。任何沒有遵照法例要求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可被判最高罰款五千元及入獄三個月。

  至於沒有遵照法例要求佩戴安全帶的小巴司機,同樣可被判最高罰款五千元及入獄三個月。

  警方發言人說:「警方一向致力減低交通意外引致的傷亡數字,並會繼續主動從教育、宣傳及執法三方面提高本港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號



2007年7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