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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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貿易公司VTL International Global Trading Co. Limited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年終酬金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五萬三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此外,這名僱主亦沒有在酬金期最後一天後的七天內支付年終酬金給該兩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該條例第11E條規定,僱員按酬金期獲付的年終酬金,須於酬金期的最後一天或僱傭合約就此而指明的日期到期時付給該僱員,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到期後七天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7年7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