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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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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十六日)代四十二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九名僱主追討港幣約1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楊水搬運有限公司、Chan Wing Kei Vincenza and Chan Kin Bong trading as Oscar Collections及梁輝光經營的新輝貿易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155.4元、29,122.58元及5,835.3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梁輝光經營的新輝貿易公司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另外六名與訟人,包括恆利實業(香港)有限公司、李英偉經營的粵西膠輪汽車維修公司、任嘉雯前經營的陳村粉豬骨粥店、吳炳前經營的友成土木工程公司、Celltei Products Design &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及環球視力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948.72元、20,570.62元、15,685.5元、6,300元、2,101.74元及478.8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60元、200元、150元、176元、240元、150元、80元、76元及76元。



2007年7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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