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處提醒僱主按法例發放假日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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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僱主須按法例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該處是因應近期一宗法庭個案而作出上述呼籲。
權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法定假日薪酬予三名僱員,日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於今年三月到上述公司巡查時,發現僱主沒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五個法定假日的薪酬予該三名僱員,因而被勞工處檢控。該五天法定假日是聖誕節、新曆新年、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農曆年初二和年初三。
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2007年7月1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