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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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Bosco Chan & Co.的陳俊麟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年假薪酬及年終酬金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一萬六千五百元。
該名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此外,這名僱主既沒有在合約指明的日期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年終酬金給該名僱員,亦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年假薪酬給該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該條例第11F條規定,凡僱員於酬金期屆滿後,仍繼續由該僱主僱用,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年終酬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酬金期的最後一天或僱傭合約指明的日期後七天內支付。如僱傭合約終止,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年終酬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或僱主利潤確定之日後七天內支付。
此外,第41D條規定,凡僱員停止受僱及到期獲給予年假,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拖欠年終酬金及年假薪酬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
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7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