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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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七月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33,500元。

  嘉華利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461797)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五月至二○○五年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0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1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3,500元 。

  另外,積金局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欠款合共約280,000元。

  區域法院向群力工程(亞洲)有限公司頒佈判令,與訟人因拖欠其八名僱員的職業退休計劃供款,以及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計算的供款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1,839.73元。

  區域法院同時亦向Igloo Company Limited頒佈判令,與訟人因拖欠其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5,804.75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帳戶。區域法院亦下令各與訟人支付港幣930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7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