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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地下鐵路條例》動議通過《二○○七年地下鐵路(修訂)附例》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
繼立法會在本年六月八日通過《兩鐵合併條例草案》後, 鐵路公司需要根據法例所賦予的權力,為落實兩鐵合併,對它們現行的有關附例作出修訂。今日的四項決議案涉及共四套附例的修訂。
由於每套附例的修訂都需要由個別獨立的決議案處理,因此我今天會先後動議四項決議案作表決。我會為這些附例的修訂工作先作出整體性的介紹,然後會集中介紹第一項決議案的內容。我會就其餘三項的決議案稍後動議時再作介紹。
這次整個附例修訂工作的目的,是以《地下鐵路條例》現行附例為基礎,作出落實兩鐵合併所需的修改或增加內容,以便合併後的公司可以沿用單一套附例,去營運合併後的地鐵及九鐵系統。至於輕鐵及西北鐵路巴士服務,由於現時九鐵公司是以一套獨立的《西北鐵路附例》處理,地鐵公司會套用這套附例的條文,根據修訂後的《地下鐵路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訂定內容與九鐵公司《西北鐵路附例》基本一致的附例,以管理兩鐵合併後的輕鐵及西北鐵路巴士服務。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已於五月底成立了小組委員會,審議與兩鐵合併有關的擬議附例。在此,我要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副主席譚耀宗議員及所有其他的委員,為審議有關的附例付出的寶貴時間和努力。小組委員會對每項有關的擬議附例修訂都作出深入討論,讓兩間鐵路公司在決定附例的修訂前,能充分考慮委員所提的寶貴意見。兩間鐵路公司已參照了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對擬議附例作出適當的修訂。現在提交立法會的附例已納入所有這些修訂。
在小組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不少委員都認同現時地鐵運作的架構已建立多年,整體來講運作良好,亦為公眾接受。在有關罰則方面,現時兩間鐵路公司的附例的最高罰則並非一致,而一般來說地鐵公司的罰則較輕。小組委員會認為採取目前地鐵公司附例中的罰則是較為可取的做法,至於地鐵公司建議新增來自九鐵附例的條文,則可採取九鐵有關條文的罰則。地鐵公司已採納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除了因應兩鐵合併而須對附例作出的修訂外,一些委員亦對個別現行地鐵附例的條文表達了可能需要修訂的意見。例如議員認為應考慮在這些修訂工作中,同時調低現時在鐵路處所內非法擺賣的最高罰則,但有其他委員對此建議表示保留。此外,亦有一位議員於小組委員會會議提出應該在這次的附例修訂工作一併檢討及修訂一些不涉及兩鐵合併的現有附例條文。
地鐵公司聽取各委員的意見後,認同應該參考他們的建議,從整體角度仔細研究這些現行條文。地鐵公司已承諾在落實兩鐵合併及進一步掌握整合鐵路網絡的營運經驗後,按小組委員會委員所提出的意見全面檢討有關的鐵路附例,並在兩鐵合併後的十二個月內,向立法會的有關委員會提出詳盡的修訂建議。小組委員會考慮到應給予時間讓合併後的公司掌握經整合鐵路網絡的營運經驗,讓公司在對鐵路附例作全面及詳細的檢討時能同時參考這些實際經驗,因此他們對地鐵公司建議有關全面檢討的安排和時間表,表示同意。
我剛向大家解釋這次附例修訂工作的整體目的。我現在會簡介我所動議的第一項決議案。
這項決議案是對《地下鐵路附例》提出修訂。地鐵公司建議修訂《地下鐵路附例》的目的,主要是將現行《九廣鐵路公司附例》中一些營運九鐵公司鐵路所需的條文,納入《地下鐵路附例》,因為現行《地下鐵路附例》中並沒有相應條文。有關的修訂主要涉及三個範疇:
第一是將現時《九廣鐵路公司附例》中涉及與城際客運及貨運服務相關的條文及現時《九廣鐵路公司附例》中適用於九鐵獨特營運情況的條文,例如九廣鐵路現時設有頭等車廂的有關條文納入《地下鐵路附例》�堶情C
第二是因應地鐵公司將於合併後更改其中文名稱為香港鐵路公司,因此《地下鐵路附例》需改稱為《香港鐵路附例》;而附例中對公司中文名稱的提述亦需作出更改。
最後是其他相應的修訂。
就小組委員會關注附例中的罰則問題,我想補充一點。附例中訂明的只是違反有關附例的最高罰則,至於應用於個別個案的實際罰則水平,會繼續由裁判法院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決定。地鐵公司已採納了小組委員會的意見,維持目前地鐵附例的罰則,至於新增的而地鐵附例現時沒有的條文,則會採納九鐵附例的罰則;當中倘涉及鐵路安全和保安的,地鐵公司會保留監禁刑罰的條文,這原則獲得小組委員會認同。
兩間鐵路公司亦已向小組委員會表明,在實際執行有關附例時,公司一貫會先採取勸喻的方式,希望取得對方的合作。除非對方拒絕合作,才會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例如發出警告。合併後的公司會沿用同樣的執法方式。
如果議員通過這項決議案,建議修訂的附例會在兩鐵合併日生效。我希望議員支持這項決議案。
主席女士,我謹此動議。
完
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