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按條件收費報告書》(附短片)
************************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七月九日)發表《按條件收費報告書》。該報告書指出,現時情況並不適宜推行「按條件收費」這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

  法改會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教授解釋說,雖然社會上有不少人既無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也無力自行負擔訴訟開支,推行按條件收費可以為這些人士強化尋求司法的渠道,但一個成功的按條件收費機制,必須要有保險公司能以申索人負擔得起的保費長期提供保險(稱為「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以承保申索人一旦敗訴時所須支付的對訟方律師費。

  不過陳坤耀教授指出,以保險業界對小組委員會早前所發表的諮詢文件的回應來看,香港未必能夠做到這一點。

  陳坤耀教授說:「在市場上沒有『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的情況下,我們不會建議推行按條件收費,因為中等入息人士的財富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對方的訟費,如果規定他們須支付此等訟費,他們便可能會面臨破產。」

  「按條件收費」的收費安排,是律師如果敗訴,便不收取費用,但如果勝訴,則收取正常收費,另加一筆基於正常收費額計算的「額外收費」。「按條件收費」有別於美國採用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後者是律師按法庭判給的損害賠償額的某個百分比而收費。

  現時來說,在涉及訴訟的申索中採用「按條件收費」,如同其他「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一樣,都是不合法的。這種限制源自普通法中兩種古老的刑事及侵權罪行,即包攬訴訟罪和助訟罪。

  另一方面,諮詢文件的一項建議,即擴大法律援助署管理的「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受到廣泛支持,因此,報告書建議政府提高「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並且增加該計劃適用的案件類別。

  報告書又建議設立「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簡稱「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或「CLAF」),以便在現有的各項法律援助計劃以外提供另一選擇。這基金會甄別要求採用「按條件收費」安排的申請、把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為訴訟提供資金,並在訴訟最終落敗時代訴訟人支付對訟方的律師費。

  「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將會以「按條件收費」的方式委聘私人執業律師,但會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方式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報告書建議當局進行可行性研究,探討能否把「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設定為法定機構,由獨立董事局管理。

  報告書建議,「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財務資格上限應訂得?鬆,但不應設有財務資格最低限額。申請人若要符合申請「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資格,必須通過案情審查。

  鑑於調解日漸成功和受歡迎,並有可能節省訟費,報告書建議把調解納入「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服務範圍內。「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應鼓勵訴訟人採用調解;如受助一方同意接受調解而該基金又認為進行調解是適當的,則該基金應撥款支付受助一方的調解費用。

  報告書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R大廈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亦可於法改會的網站查閱,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

完

2007年7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4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