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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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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已於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訂立《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規例),有關規例於今日(七月六日)在憲報刊登。

  《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第12條(尚未實施)訂明,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規例就有關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方面列明詳細的規定。有關規例的各項條文,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網頁(www.buildingmgt.gov.hk)下載。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法團即使已盡了責任,適當履行管理和維修大廈的職務,大廈的公用部分仍可能會發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甚或不幸死亡。法團及業主會因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並可能須作出巨額賠償。因此,法團必須就大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確保業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障。」

  他補充說:「根據規例,保單須為可能就單一宗事故所引起的有第三者死亡或身體受傷,或既有第三者死亡也有第三者身體受傷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提供不少於一千萬元保險。規例沒有強制規定,法團購買的第三者風險保險,須承保因違反法律就違例建築物施加的任何責任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有關規例會在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發言人說:「為使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熟識規例的新規定以及安排為有關的建築物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本署計劃在二○○九年一月一日實施強制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本署鄭重建議仍未購買保險的法團盡快購買保險,確保業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障。」



2007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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