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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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五日)代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港幣約9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梁志成前經營新旺餐廳及新旺餐廳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178.12元及7,64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林遠強前經營鴻發燒腊、Hinda Company Limited及金德(中國)有公司經營洋蔥頭,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000元、10,681.13元及3,304.1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10元、76元、340元、76元及90元。
完
2007年7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