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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發出通函,詳細列出多項措施,當中包括簡化向希望在本港營運的海外對沖基金公司的發牌程序。鑑於本港是亞洲最大的對沖基金中心,而活躍的對沖基金行業會加強本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採取甚麼步驟來宣傳及推廣證監會的上述新舉措;及
(二) 會採取甚麼其他措施,以保持本港這個對沖基金中心的領先優勢?
答覆:
主席女士:
為了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及促進香港基金管理業的發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今年六月十一日公布了一套有關精簡海外基金經理(包括海外對沖基金經理)發牌程序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快已在特定海外國家註冊為投資經理或顧問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發牌程序、釐清證監會現時的發牌規定,以及簡化有意在香港營業的海外對沖基金公司的發牌程序。
證監會的新措施反映了一個以務實方法規管基金管理業,尤其是增長迅速的對沖基金業的方針。一些關於基金業發展的資料很值得我們留意,例如亞洲的對沖基金業的增長率高於環球同業;在眾多亞洲市場當中,香港是亞洲其中一個最大的對沖基金管理中心,管理資產值達335億美元;以及在香港管理的對沖基金主要服務本地及海外的機構投資者。為促進香港作為基金管理中心的發展,我們應該考慮基金管理業的營運模式和特性,加快發牌程序以吸引合資格的基金經理遷往香港。
根據證監會於六月十一日公布的簡化發牌程序,凡已在美國或英國獲發牌或註冊為投資經理或顧問,並只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及具備良好的合規往績記錄的公司,將有機會受惠於加快的發牌程序。擔任基金經理的負責人員若符合所需條件,將可獲豁免參加本地監管科目的考試。在評核負責人員是否符合勝任能力要求時,證監會亦會更廣泛地參考其相關行業的經驗。此外,以香港為基地的海外基金經理,若它們只向所屬集團在香港以外地區設立的公司提供研究,亦可獲豁免申領牌照。
為宣傳及推廣證監會的新措施,證監會已經和業界舉行會議,宣傳新指引。根據證監會,有關的中介人及顧問亦已將新措施的細則告知有關的海外基金經理。另一方面,證監會高層在最近的公眾活動中亦積極推廣這些新措施,而基金經理亦不時與證監會會面以討論他們在香港的業務計劃。此外,政府當局一直有聯同本地金融業界在海外不同地方推廣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優勢,包括我們為促進市場發展而實施的各項政策。我們會繼續致力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上述證監會推行的新措施及有關推廣工作,將使基金經理的發牌程序變得更為簡易和快捷,但我希望強調,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除非申請人令證監會信納他是獲發牌照的適當人選,否則證監會必須拒絕其申請。證監會透過發牌制度,確保持牌人是獲發牌照的適當人選,以達致保障投資者利益。
儘管香港已是區內主要的資產管理中心及亞洲最大的對沖基金中心,我們會繼續採取不同措施,以鞏固香港資產及基金管理中心的領先優勢。事實上,政府與證監會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推動香港基金管理業的進一步發展。這些措施包括:
(一) 促進市場發展
要進一步發展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我們必須提供一個有利基金公司在香港營商的環境。除了精簡基金經理的發牌程序外,證監會亦會不時檢討其發牌規定,例如證監會於二零零五年檢討有關零售對沖基金的指引,以確保該些規定能配合市場的發展及需要。
(二) 加強投資者保障
在保障投資者方面,香港具備一個穩健的監管制度。作為全球其中一個最先允許向公眾發售對沖基金的司法管轄區,證監會規定向公眾發售的對沖基金必須符合特定結構、有關運作的保障措施及披露規定,以保障投資者並維持市場對基金產品的信心。此外,證監會亦一直與國際證監會組織的成員就對沖基金估值的最佳常規準則等項目緊密合作。
(三) 稅務措施
政府於去年先後取消了遺產稅及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取消遺產稅能增加香港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令更多人士,包括本地及外地投資者,在香港持有資產,從而帶動更多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則會吸引新離岸基金來港及鼓勵現有的基金繼續在港投資,從而增加市場流通量,以及金融服務及相關界別的就業機會。
(四) 人力資源發展
充足及高質素的人力資源是香港基金管理業發展的關鍵。這方面的發展需要不同界別的專才,例如基金經理、經濟分析員、律師及會計師等。為此,政府設立了財經界人力資源諮詢委員會,其成員來自業界組織、專業團體、監管機構、培訓機構及有關的政策局。我們會繼續加強人才培訓和人力策劃,以鞏固香港作為亞洲主要的基金管理中心的競爭力。
(五) 抓緊在內地的機遇
最後,隨�茪漲a經濟迅速發展,政府會繼續為香港的基金管理業抓緊在內地的商機。在過去兩個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後公布有關《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計劃》(即QDII)的新措施,包括容許內地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資於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及香港股票等產品。這為香港基金管理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帶來龐大的機遇。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會繼續與內地有關機構保持緊密的合作和溝通,並盡量利用我們的優勢,加強香港作為投資平台及橋樑的作用,以促進內地龐大存款流向國際市場。
總結
隨�茪W述各項措施的推行,加上香港所具備的基本優勢,包括完善的司法制度、資金及資訊的自由流通、簡單及低稅制、世界級的金融基建設施,以及行之有效的規管制度,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在過去幾年發展蓬勃。展望未來,政府及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會繼續致力推動香港的資產及基金管理發展,以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金融中心的地位。
完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