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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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七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44,000元。

  香港商業互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909496)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五年一月至六月,及二零零六年四月至十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三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12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2,000元。

  駿昇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132945)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12,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47,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三名與訟人,包括蕭祖基經營的聯益影印服務、La Cave D'Alfred Limited及張仲才經營的大信運輸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2,439.16元、14,855.42元及9,782.4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20元、112元及170元。

  較早前,La Cave D'Alfred Limited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六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5,000元。



2007年7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