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恢復二讀《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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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及其他委員會委員和其他議員剛才的發言。

  條例草案在2006年3月於立法會首次二讀,在過去一年多以來,法案委員會召開了24次會議,就條例草案的內容作出詳細和深入的討論,並向我們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全賴主席和委員的支持和配合,條例草案才可以在今個立法年度內恢復二讀。

  我亦想在此感謝各相關的版權擁有人組織和使用者團體。在今次的修例工作中,各相關團體一直踴躍發表意見,令我們更透切地瞭解業界的運作和擔憂,以及使用者對合理和公平使用版權作品的訴求。

  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亦舉辦了公開聽證會,在過程中收到過百份意見書。在委員會討論當中,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立場往往截然不同,例如剛才很多議員提到平行進口應否有限期,限期多少根本過去十年沒有共識,現時這個(建議)我相信亦不容易得到多數人的認同。要在當中求取共識和平衡殊不容易。經過多番的討論和修訂,並在委員會上審慎地平衡了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權益之後,我們擬訂了一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我知道個別團體、個別議員,甚至我本人對某些建議條文可能不太滿意或許仍有意見,但我相信大家都會同意,條例草案和一籃子的修正案是一個得來不易的方案,我不希望因為我們為了一個更加完美的方案而不盡快立法,我相信這個得來不易的方案是一個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在目前階段來說可以得到大部分議員支持的平衡方案。

  今次的修例工作意義重大,是近年來《版權條例》檢討的一次重要里程碑。主要的修訂建議可以分為四方面。第一,條例草案載有一籃子的建議,大大加強了香港的版權保護,有助香港發展知識型經濟和創意產業。條例草案通過後,亦會令香港的《版權條例》完全符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互聯網條約》的標準。第二,條例草案將會令我們的版權豁免制度更見靈活,更能照顧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需要,利便教育和知識的傳播。第三,條例草案亦適當地回應了社會對平行進口版權作品自由流通的訴求。稍後我也會就這方面再作補充。第四,條例草案可以加強執法成效,對付侵犯版權罪行。

  主席女士,我將會就條例草案作重點的匯報,包括就一些過去曾反覆討論的事宜解釋政府的政策立場,並對議員和相關團體的一些關注,作通盤的回應。

版權保護

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

  首先,就版權保護方面,剛才余若薇議員也提及,實際上條例草案將《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暫停實施條例」)內,對於「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刑責範圍的暫停實施安排,正式納入《版權條例》下。這表示有關的刑責只適用於四類版權作品,即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這項修訂源於2001年。當時,有關的刑責正式生效,公眾廣泛關注到若這項刑責適用於所有版權作品,對資訊流通和課堂教學會引來很大的影響。因此,立法會通過了「暫停實施條例」,將刑責的範圍暫時局限於上述的四類版權作品,待政府完成了諮詢和檢討後,再制定長期的安排。

  經過多年以來的廣泛諮詢和討論,我們認為,將有關的刑責範圍維持於上述的四類版權作品是合適的。在過往的討論當中,書籍出版商曾多次建議有關的刑責亦應適用於載於書籍的版權作品,但有鑑於書籍的內容大多與資訊和知識傳播有關,若在業務中管有一份書刊的侵權複製品便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恐怕有違社會就確保資訊流通和知識傳播所表達的訴求。因此,我們沒有接納書籍出版商的建議。

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印刷作品侵權複製品的刑責

  出版業表示在業務中複製和分發印刷作品的嚴重侵權行為,對業界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為了回應業界的關注,條例草案引入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侵權複製品刑責」。該刑責適用於四類印刷作品,即報章、雜誌、期刊或書本。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期間,有使用者組織關注這項新增的刑責會影響日常的業務運作和妨礙資訊的傳播。剛才吳靄儀議員亦就這方面發言。我要指出,新訂的刑責並沒有將所有的複製或分發行為刑事化,該刑責旨在打擊在業務中定期或頻密地進行,且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的侵權行為。同時,為了回應使用者對資訊傳播的關注,條例草案引入了「安全港」條文的概念,即是若侵權活動並沒有超越「安全港」下的數字界線,則有關的刑責並不適用。

  剛才余若薇議員及吳靄儀議員對建議的刑責可能會影響法律界的運作表示關注,我想指出,根據現行的《版權條例》第54條,任何人為了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的作為,均不屬侵犯版權,而且豁免利便司法程序的進行。我相信該豁免已經涵蓋法律界使用版權作品的大部分需要。

  業務最終使用者若有需要在業務中定期或頻密地複製以供分發或分發上述四類印刷作品的複製品,應向版權擁有人申請授權。現時,相關的複印授權組織已經推出了一些特許計劃,供使用者申請。我亦想藉此機會再次促請有關的授權組織與使用者團體協商簽訂方便和合適的特許安排,如有需要,政府很樂意協調雙方的洽談。

  當有關的刑責獲得通過後,我們會即時開展制訂「安全港」規例的立法工作。在2005年年底推出這項刑責的建議時,我們初部提議了相關的「安全港」數字界線,但有關的版權擁有人認為建議的界線過於寬鬆。另一方面,業務使用者卻擔心一些為了在業務內傳播資訊,而並不構成嚴重侵權的複製或分發活動,會納入刑責範圍內。我們在訂定有關的「安全港」規例時,會盡可能在兩者之間求取平衡。

  另外,我們也留意到某些分發複製品的模式,例如經內聯網分發與傳統的分發實物模式大為不同,因此就這些分發平台擬訂的「安全港」數字界線也需作特別處理。同時,就這些分發方式而言,現時或未有特許計劃涵蓋,若我們把刑責範圍擴大至包括這類分發活動,使用者在難以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為免引致刑責,可能會全面停止有關活動,因而影響資訊的傳播。因此,我們會藉規例訂明新增的罪行就某些分發平台暫不適用,直至上述兩項問題獲得解決為止。

  在書籍出版業向法案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中,業界依然關注到新增的刑責不適用於非牟利或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他們要求有關的豁免不適用於教科書和其他的教學材料。我們認為,業界的建議實際上會令上述的教育機構難以使用有關的豁免,為了確保擬議的罪行不會妨礙課堂教學,我們不能接受有關的建議。不過,我想趁此機會強調,擬議的豁免只針對新增的刑責,如這些機構作出侵權活動,仍須負上現行《版權條例》下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我亦很高興告訴大家,在政府的積極協調下,非牟利的中小學在去年與書籍版權擁有人簽訂了新的複印特許協議,我們會繼續鼓勵業界和教育機構透過特許安排,處理版權作品的限量複製需要。

董事/合夥人刑責

  在加強版權保護方面,條例草案的另一項重要,而我明白是相當富爭議的建議是就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活動引入「董事/合夥人刑責」。建議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機構的問責性和鼓勵機構以負責任的態度管理業務,以防止在業務中發生盜版活動。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這項建議時,有委員擔心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辯方會太過嚴苛。我想重申,被告人的舉證責任只是在援引證據方面;被告人如能提出足夠證據,就他沒有授權其機構進行有關的侵權行為的事實帶出爭論點,便可移除有關的舉證責任。

  此外,有委員建議我們應該讓董事和合夥人更確切知道可採取什麼預防措施以免負上刑責。為回應這方面的關注,我們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如被告人能舉出證據,證明他已安排有關機構撥出及使用財務資源或已支出款項以取得足夠數量的正版版權作品或適當的特許,則已視為足夠證據,免除有關的舉證責任。換句話說,控方須提出證據,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有關的董事和合夥人授權其機構進行侵權行為,被告人才會入罪。

  在討論相關的條文時,法案委員會的委員,特別是梁君彥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和黃定光議員,多次強調對中小企宣傳這項刑責範圍和影響的重要性,並要求政府制訂指引,協助商界制訂措施防止觸犯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以免董事和合夥人誤墮法網。我們完全認同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亦感謝委員會向我們提出的寶貴意見。在條文獲得通過後,我們會廣泛宣傳新增刑責的範圍和影響,加強向商界,特別是中小企介紹有關防止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活動的措施,包括如何確保機構使用正版軟件,然後才會提出條文的生效日期。

反規避科技措施的條文

  為了配合版權擁有人拓展數碼銷售渠道,條例草案就規避科技措施的作為、製造和經銷規避器件等活動增訂了民事責任,並就一些商業性質的活動引入刑事罰則。

  在擬訂這些反規避條文時,我們一方面要加強對數碼版權的保護,另一方面,也須確保條文不會妨礙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權作品,或窒礙科技發展。因此,我們在引入新的法律責任的同時,也適當地就這些條文提供例外情況。

  我想強調,使用者不應規避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新訂的反規避條文,將會更全面和有效地打擊各類的規避活動,以保障版權。引入例外情況的條文只是確保一些合理和合法的活動,例如密碼學研究和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等,不會受到反規避條文的限制。各例外情況的條文都是經小心擬定,以防止被濫用。

  此外,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條文時,各相關的代表團體就條文的內容提交了很多意見。在多番討論和磋商後,我們將會提出多項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無損使用者使用版權作品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令有關的條文的運作更有效。

  其中一方面的修正是回應業界的強烈要求,將第273A條下的反規避作為的民事責任和第273B條下的製造和經銷規避器件或提供規避服務的民事責任,與規避者是否意圖侵權脫u。這修正案是顧及到科技的發展、業界最新發展數碼銷售渠道的模式,以及業界投放大量資源開發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等因素後提出的。

  為了確保使用者在進行《版權條例》下的「允許作為」時不會受到反規避作為條文的影響,我們會提出修正案,若《版權條例》下的「指明圖書館及檔案室」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而有關的規避作為的唯一目的是要進行《版權條例》下某些與存檔或儲存作品有關的「允許作為」,即《版權條例》第50,51及53條,則不會引致民事責任。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有關條文時,關注到「指明圖書館」的範圍可能涵蓋了一些牟利的私人圖書館。我想指出,現行《版權條例》第46條賦予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即將來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的權力,就《版權條例》第47至53條的「允許作為」,藉憲報公告「指明圖書館及檔案室」。直至該項公告刊登以前,我們的立法意圖是現行《版權(圖書館)規例》下適用的圖書館,在過渡期間應可進行條例下的「允許作為」。因此,這些圖書館亦應在反規避作為的新增豁免範圍之內。我們會在日後展開另一項立法工作,制訂「指明圖書館和檔案室」的範圍。在該項立法工作中,我們會檢討《版權(圖書館)規例》下有關圖書館的範圍是否仍適用於現今的情況。

  若反規避作為的條文獲得通過,我們會盡快開展工作,根據第273H條的機制,制訂第一張例外情況的清單,然後,有關的反規避作為條文才會生效。在制訂清單之前,我們必須及必定會廣泛諮詢公眾及版權擁有人組織,以確保建議合理及盡可能照顧到各方的關注。

  我知道有些版權擁有人擔心制訂例外情況的機制會被濫用或有關的工作會有所延誤,令到反規避作為的條文遲遲未能生效。對此,我想強調,政府必定會盡快開展有關的工作,並會致力在草案通過後的15個月內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的第一張例外清單建議。

  至於就新增的有關規避活動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提供豁免條文方面,我想扼要匯報兩項修訂─

(一) 為了讓使用者可以取用平行進口版權物品,條例草案原來的第273F(11)條訂明,如某科技措施包含地區性編碼或其他科技措施以控制地區性的市場劃分,則打擊商業經營規避器件或服務的刑事條文並不適用。鑑於有版權擁有人擔心這條文的涵蓋範圍過廣,我們建議修訂其範圍,若某規避器件或服務的「唯一目的」是為克服按地區控制市場劃分的科技措施,則有關的豁免條文才會適用。舉例來說,商業經銷一些經過改裝的電腦遊戲機,讓用家同時可以用該遊戲機玩盜版和平行進口電腦遊戲碟,則經銷這些遊戲機,或提供這類商業「改機」服務,可構成刑事責任。

(二) 條例草案中原來的第273F(12)條,將一些防止使用者為私人遷就時間的目的而錄影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的科技措施,豁除於打擊商業經營規避器件或服務的刑事條文之外。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條文時,廣播業表示,隨茯鴔稒嶼y,就不同媒體平台傳遞的版權作品採用相同的科技措施越趨普遍,第273F(12)條的豁免會容許某些可破解用於保護多項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的規避器件在市場上銷售。有鑑於業界現時的運作情況,訂立第273F(12)條在實際運作上或會產生問題。考慮到現時業界的做法已提供適當的安排,讓使用者可以為私人遷就時間的目的而錄影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因此,我們建議刪除這項豁免條文。假如將來使用者為私人遷就時間目的而錄影的權益受損,而業界又未能自願提供適當安排以回應使用者的訴求,我們會考慮透過第273H條的機制訂立例外情況。

影片及漫畫書的租賃權

  另一項加強版權保護的建議是為影片及漫畫書的版權擁有人引入租賃權,讓他們可以就電影及漫畫書的商業租賃活動徵收版權費用。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的條文時,有委員擔心建議是否會涵蓋一些非商業租賃活動。我要指出,我們的立法原意只是涵蓋商業的租賃活動,有關的條文是經過小心制訂,以達到上述的立法意圖。

  此外,漫畫業指出,有店鋪提供漫畫予顧客在店內閱讀,並藉此收取費用,這類商業活動未有納入「租賃權」的範圍內會產生法律漏洞,間接鼓勵現有的出租漫畫店鋪轉用這種形式經營。在考慮過有關的情況後,我們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這類的漫畫商業租賃活動納入「租賃權」的範圍內。

  我亦在此再次促請版權擁有人盡快就有關的租賃特許安排與租賃店進行商討,以便這些租賃店在條文生效後可繼續合法地經營其業務,而版權擁有人亦可從中得到合理的回報。在有需要時,政府會協調雙方商談。我們會視乎雙方討論的發展進度,訂定租賃權條文的生效日期。

版權豁免

  在改善現時的版權豁免制度方面,版權擁有人擔心,為教育用途的公平處理條文可能被個別人士誤用或濫用,因而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他們尤其關注到條文在教育機構網絡環境應用的情況。

  我們雖然不認同公平處理條文可豁免版權擁有人指稱的濫用情況,但我們理解他們的疑慮,因為相比起發放實物複製品,經網絡發放複製品的潛在影響較大。為鼓勵教育機構妥善管理其網絡上的版權材料,我們稍後會提出相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另外,我們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開展宣傳及教育活動,向教育界和學生詳細介紹有關條文的適用範圍及情況,制定適當的指引,以便他們更容易掌握豁免的範圍。

平行進口

放寬對平行進口的限制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極具爭議的建議是有關放寬對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限制。條例草案原本的建議可分為兩方面:(1)在指定的情況下,免除業務最終使用者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民事及刑事責任;(2)將平行進口構成刑責的期限由現時的18個月縮短至9個月。

  就這課題,法案委員會收到大量的對立意見。一方面,版權擁有人強烈要求維持現狀,他們指放寬平行進口的限制會嚴重影響本地製作,引致失業問題。另一方面,版權作品使用者,包括消費者的組織要求放寬對平行進口的限制,讓貨品自由流通,令市面上有更多和更便宜的版權作品可供選擇。

  在此我要指出,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市場經濟體系,讓貨品自由流通是我們特區政府的既定政策,我們的長遠目標是完全免除有關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限制。然而,當我們朝茬o方向邁進時,社會整體也不應忽視放寬平行進口限制對創意產業發展可能發生的影響。多個創意產業,包括電影業仍然倚重在不同地區採取不同訂價的做法,藉此收回投資成本並再投資於新創作。我剛才很細心聆聽方剛議員的發言,亦很細心聆聽周梁淑怡議員的發言,在這方面,我更加完全感受到其實在平行進口方面,的確不同業界有不同意見,我在此再次重申,我們會繼續將我們的目標定在完全免除有關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限制,但恕我不能在現階段作出任何具體承諾,何時進一步再放寬,畢竟這是一個極富爭議的問題,始終要在立法會以至社會整體得到共識,才可進行。所以在現階段考慮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考慮了相關團體多次討論結果,我們建議將平行進口的刑責期修訂為15個月,始終是向全面放寬邁出一步,雖然對我來說是很小的一步。至於放寬一般業務最終使用者、教育機構及圖書館使用平行進口的限制,則維持草案的原來建議。

加強對平行進口的執法效能

  在審議有關平行進口的條文時,法案委員會關注到儘管《版權條例》中對商業經營平行進口版權作品已訂有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但有關的舉證要求似乎過高,往往導致難以提出訴訟或檢控。版權擁有人亦強烈要求政府處理有關的問題。有見及此,我們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引入新條文,利便打擊商業經銷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執法工作。

「合法地製作」的定義

  在現行的《版權條例》下,平行進口版權物品是指屬第35(3)條下的侵權複製品,而該複製品是在製作它的所在地合法地製作的。就某版權作品的複製品是否在製作地「合法地製作」,一向以來,我們的立場是取決於是否獲得當地的版權擁有人的同意下製作,而當地須有版權法律保障和有關的版權期限並未屆滿。

  香港律師會對何謂「合法地製作」持不同意見。該會認為「合法地製作」應只限於由香港版權擁有人授權製作的情況。換句話說,若某版權作品的版權在海外和香港由不同人士擁有,香港律師會的建議會令那些獲海外版權擁有人授權在當地製作的複製品定為「盜版物品」。這個建議與我們一貫的立場並不一致。我們認為,這類獲海外版權擁有人授權製作的複製品是合法地製作的,即使海外的版權並非由香港的版權擁有人擁有,也不應視為「盜版物品」,我們的取向與國際做法一致。在法案委員會討論相關條文時,委員知悉我們的立場與香港律師會的詮釋出現基本上的分歧。為確保法律條文的明確性,我們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版權條例》下加入「合法地製作」的定義,以明確表明我們一向的立場。

  此外,香港律師會對政府就「合法地製作」擬議的定義表示關注。律師會擔心,在一些涉及盜版活動的個案中,有關定義會讓被告人有機可乘,藉訛稱有關的複製品並非盜版,而是「合法地製作」的平行進口版權作品,增加控方舉證的難度,因而削弱香港版權擁有人打擊盜版物品的活動。該會建議引入條文,讓在製作當地的相關版權擁有人或其代表可以藉提供誓章作為證據,表示有關的複製品並非「合法地製作」,而無須提交進一步的證據。該條文會將援引證據的責任加於被告人身上。我們不認同擬議的定義會帶來香港律師會所指的問題,亦對建議的誓章條文能否帶來實際的幫助存有很大疑問,我們已經向法案委員會提交了書面回應,詳細地解釋我們所持的理由。吳靄儀議員將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加入有關的誓章條文。政府的立場是反對這項修正案,我在討論該修正案時將會詳細解釋政府的看法及反對的理據。

  我想強調,政府將會繼續致力打擊盜版活動,並會密切留意有關的執法情況,如日後出現運作和執法的困難,定必會諮詢相關團體,檢討是否應該提出利便執法的措施。

  我知道剛才陳偉業議員說了很多有關弄虛作假,為何侵犯版權不可以有更嚴厲、懲罰式的條文等,由於時間方面,以及我未能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恕我在此未能詳細回應,雖然我有時覺得弄虛作假可能很多時候很有創意,亦不一定侵犯版權,我現時主要是說侵犯版權的條例,而侵犯版權在某情況下亦有刑事責任,當然在一般侵犯書籍版權的情況下,的確只是民事責任,但是否應提出刑事責任,相信亦是一個很有爭議性的問題。

結語

  主席女士,很抱歉我花了相當時間解釋有關的條例草案,稍後會提出修正案。我剛才的發言正正顯示條例草案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很多建議涉及非常複雜的細節。條例草案的實施,我相信會將香港的版權保護制度提升至新的台階,鞏固香港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地位,對香港社會及經濟發展帶來即時以至長遠的利益。同時,大家從我剛才的發言也知道,落實很多具體條文前,我們仍然會與有關團體,以及立法會議員商討,制訂有關細節,我們亦會開展一系列宣傳及教育活動,確保任何一項條文在生效前,工商界,特別是中小企,以至一般巿民,都會充分了解個別條文對他們日常的商業運作、日常的生活,包括購買任何物品所作出的影響。

  剛才很多議員提及,我亦非常認同,能夠得到我們一群非常優秀、專業的公務員協助,令政府可以和有關的團體及議員一起攜手合作,完成這項非常重要、非常關鍵、亦非常艱巨的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事實上,對我來說,在我離任之前,我覺得非常榮幸及欣慰。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投票支持條例草案和政府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