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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辯論《2007年扣押入息令(適用於特區政府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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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2007年扣押入息令(適用於特區政府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7年扣押入息令(適用於特區政府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制定扣押入息令法例,授權法院發出扣押入息令,規定贍養費支付人的入息來源,例如其僱主,從支付人的入息中扣除指定的款額,然後把有關款項直接付予贍養費受款人。條例的目的,是讓贍養費受款人可準時獲得贍養令訂明的贍養費。

  扣押入息令法例的政策原意,是無論贍養費支付人的入息來源是否政府,支付人的入息來源可憑扣押入息令扣押其入息,以支付其需承擔的全部或部分贍養費。可是,現行扣押入息令法例並無明文規定有關條文適用於作為入息來源的政府。另一方面,《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23(1)條但書(a)則清楚訂明,禁止扣押政府支付的工資或薪金。過去,家事法庭的法官對有關扣押入息令的條文作出了不同的詮釋。部分法官以《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禁止扣押政府人員的工資為由,拒絕接納有關就政府支付的工資發出扣押入息令的申請,但有些法官則就政府僱員的工資發出扣押入息令。而政府作為贍養費支付人的入息來源,在收到法院的扣押入息令後,均會遵行命令。

  上訴法庭在去年十二月在審理一個贍養費的上訴個案時,明確裁定,鑑於《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23(1)條但書的規定,法院不得就政府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發出扣押入息令。由於上訴法庭的判定對家事法庭具有約束力,家事法庭自此以後不可再就政府支付的工資發出扣押入息令。因此實有迫切需要修訂現行扣押入息令法例,以確保該法例亦適用於作為入息來源的政府。

  條例草案將會修訂現行扣押入息令法例,明確訂明儘管《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23(1)條但書(a)另有規定,法院可就政府須支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工資或薪金發出扣押入息令。此外,條例草案會確認所有已就政府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發出的扣押入息令為有效,以確保過往支付予贍養費受款人的款項不會受到任何質疑。

  我們已通過相關的諮詢渠道諮詢受修訂建議影響的主要人士,包括公務員、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法官、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職員。他們沒有反對修訂建議。我們亦在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諮詢了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該事務委員會支持修訂建議。

  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扣押入息令的政策原意。須根據贍養令支付贍養費的人士,不會因為這項修訂建議而須承擔新的責任。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以及盡快通過《2007年扣押入息令(適用於特區政府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確保贍養費受款人的利益。

  多謝各位議員。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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