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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制定法例,把現時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轉為法定機構,並就其在投訴警方制度中的職能、權力和運作訂定清晰條文。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將會在六月二十九日刊登憲報,並於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警監會目前是獨立運作的行政諮詢組識,專責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所處理和調查市民的投訴警察的個案。投訴警察課的運作與警方其他單位的工作完全分開,以確保運作公正持平。
警監會現時的成員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十四名成員,全部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官方人士。
警監會由秘書處及一名法律顧問提供支援,並由約七十名來自社會各界的觀察員協助。觀察員可在預先安排下或突擊的情況下觀察投訴警察課在調查期間進行的會面和現場視察。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說:「條例草案旨在規範現行的兩層投訴警方制度﹔並就警監會的職能和權力訂定清晰條文,以執行其監察和覆檢有關投訴警方個案的職務。條例草案亦給予警監會更大彈性,可自行聘用員工及運用資源。」
發言人續說:「投訴警方制度一向行之有效,運作暢順,並設有足夠制衡措施,確保投訴警察課公正持平地處理投訴。條例草案可進一步提高警監會的獨立性,並增強公眾對投訴警方制度的信心。」
條例草案又訂定條文規定警方須履行法定責任,遵從警監會提出的要求。例如,警監會有權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投訴,要求警方向警監會呈交報告及提供警監會所需的其他資料。
條例草案亦賦予警監會及觀察員權力,觀察警方在調查投訴期間進行的會面和搜證;警監會有權在進行覆檢期間會見有關人士,並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
發言人說:「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充份考慮公眾諮詢的結果,以及警監會成員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完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