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社經營者違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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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會社經營者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八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職員今年三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一所會社時,發現會社間隔與核准圖則有異,現場桌椅數目亦超過條件規定的上限。

  該會社經營者其後承認事發當日,會社內桌椅數目超過合格證明書條件的規定上限,而會社的間隔亦未經核准而作出修改。

  該會社經營者隨後被控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a)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以確保光顧這些會社顧客的安全。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