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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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五日)代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名僱主追討港幣35,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采昇有限公司經營名古屋粥麵餐廳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308.6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312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7年6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