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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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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護衛有限公司及潤仙國際時裝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分別在九龍城及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及一萬三千元。

  海安護衛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潤仙國際時裝有限公司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該公司除了須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欠薪予有關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6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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