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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我想再問一下民主程序。你說不要將問題複雜化—民主程序就是民主程序。你,亦都想問佳叔,你們所看的民主程序是甚麼?是陳弘毅的看法,還是胡漢清的看法?
政制事務局局長:在今日這個階段,特區政府並未有定案。我們聽了很多意見,有不少意見側重於門檻高低的問題,亦有胡漢清大律師側重提名委員會本身要先聽候選人的意見,然後才作提名的決定。
我覺得在這個階段,我們最重要的是比較客觀去審議不同的意見,努力爭取特別在立法會內,最後可以爭取到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佳叔,不知你有沒有這方面的意見。
〔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劉兆佳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重要的是我們的民主程序、提名程序,始終有一日要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訂�堛竁F出來。而附件一的修訂,我們需要爭取三方共識,立法會三分之二支持,行政長官同意,中央認可。
記者:我有兩條問題。早前有些意見覺得在討論民主程序、nominating committee時要有些機制令選出來的人能令中央安心,我看到你們的文件,上次討論亦有澄清這點,可否說說會上有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另外,回想曾先生的選舉活動好stress 在談及民主進程時最重要是香港人的意見他都會如實地反映給中央聽。我想問就民主程序的很多爭論,在此刻,他是否可以promise香港人,你們是不會尋求釋法的?即使最終很多人對民主程序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但你們會忠於香港人的意見而不會尋求中央的釋法?
政制事務局局長:可以講給你聽,我們今日就中央如何最後委任被選出來的行政長官並沒有詳細的討論,因沒有委員再次提出這個問題。而民主程序的問題,我覺得只要我們爭取到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支持、特首同意和中央認可,這個便是按照《基本法》所訂的民主程序。我們現在需要討論的是實質討論提名門檻和程序問題,並不是揣測是否需要釋法,我覺得這樣是比較實事求是地處理這個問題。
記者:仍想再問《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民主程序的問題。剛才局長你說,現階段希望大家不要揣測是否要釋法,但政府以往有不良記錄,在社會有充份討論的情況下就主動要求人大釋法。其實市民都很想聽政府講一句:「在關於民主程序方面,只會透過在香港凝聚共識,不會主動向人大提請釋法。」政府會否在此議題上作此承諾。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覺得在這階段,我們要充分討論、理性討論,尋求在香港內部共識。就普選行政長官確實有幾方面要在香港尋求共識,亦希望在下一階段能和中央達致共識,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人數;代表什麼界別、階層;提名委員會組成之後,我們經甚麼程序提出候選人;這些是要在修訂附件一所作的規定。所以在修訂附件一,我們需要謀求三方共識。
記者:是否政府不願意作承諾?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們的承諾是要充份討論和發表綠皮書,這在階段,我只能向你作這解釋。
記者:策發會最初成立的目的其一是希望為普選定方案。但正如你所講,超過了一年半,成員之間仍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亦好像達不到共識,你是否覺得達不到目的呢?你是否覺得策發會本身最初定這個目的,現在回想是不合格呢?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覺得策發會的討論是非常有用。如果大家回想過去幾年,我們初初討論普選這議題,政府經常向大家解釋要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香港的實際情況來處理這議題。但時至今日,我們與大家的討論已非常仔細,提名委員會到底應該是八百人、千二人、千六人;提名門檻應該是十分一、八分一、四分一;我們經過這個民主程序之後,我們選行政長官,普選應該是一輪、抑或是多輪。所以策發會的工作經過二十個月的討論,在多方面已經接收很多建議。
今日在策發會所討論這兩份文件,大家看到基本上是頗為包羅萬有,我亦相信將來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和普選立法會的方案是可以在�堶探M找到。
我覺得這個討論從這方面,從涵蓋面方面已經非常成功。
第二方面,我們經過這個討論,整體大家不同黨派都是贊成按照《基本法》成立提名委員會去落實行政長官普選,這個是重要的,因為今後大家如有爭拗,就不會是爭論是否成立提名委員會,而是怎樣成立、怎樣運作。
第三方面,縱使立法會如何落實普選分歧依然比較大,但是大家都同意,現行的功能組別選舉是未能達至普選,我們需要在這方面有所改變,我覺得這開了頭是很好的。
記者:我想問一個程序的問題。你的綠皮書的諮詢期為三個月,三個月後你預計要用多久可以啟動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
政制事務局局長:在這階段,我不會那麼快作一個結論,我們要看一看在未來的幾個月,我們接收到的意見有幾多,和這些意見包含甚麼,並且更加重要的,我們要看一看在社會上是否開始凝聚共識,在立法會內不同黨派的分歧是否收窄,這個討論我不時講是非常互動的,我們需要小心去衡量我們可以達成共識的機會有多大,我們才推動下一步的工作。
記者:○五年時你說要兩年才行,今次你預期幾時可以做到?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們會好好利用未來幾年時間,按部就班去處理落實普選的議題,大家看到我們很積極在成立第三任政府之後,會盡快開展這項工作。
〔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劉兆佳發言〕
記者:我想再問剛才問及民主程序時,你說現階段未有定案,但「民主程序」這四個字一向都存在於《基本法》的條文內,是否可以說剛剛過去的特首選舉的方式都是符合民主程序的?如果不是的話,豈非違反《基本法》?另外,剛才有委員說特首強調行政主導的原則在即將進行的政制改革上是不能受到影響的,那行政主導會否凌駕民主發展呢?委員們有些擔心。
政制事務局局長:《基本法》四十五條提到要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再由普選產生,這是講普選。
「民主程序」這四個字在第四十五條是講普選行政長官,並不是講現時經選舉委員會提名和選出行政長官的制度。現時經選舉委員會提名和選出行政長官的制度,當然符合《基本法》,因為我們是按照《基本法》附件一來成立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我們亦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來選出行政長官,你毋需將這兩套制度混淆。
關於行政主導和香港的民主發展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兩者之間完全可以相輔相成。如果有一個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他有充份代表性,他更能夠在社會上得到支持,更加能夠和立法會相互配合、相互制衡推動經選舉時候所承諾的政綱和提出的政策,這對香港來說是有利和有建設性的發展。
至於最終會如何推動這兩套普選,我想強調、我想再一次強調,雖然在今日和以往的策發會會議,有不少委員提過「先易後難、特首先行」,在現階段,特區政府是沒有一個既定的立場,我們在發表綠皮書的時候,普選立法會、普選行政長官的多套方案,大家都可以充分討論,並且廿二位立法會議員所提出的二○一二雙普選的建議,連同其他黨派、團體和個人所提出的建議,大家都看到它們會在綠皮書載列,大家可以充份討論。
記者:你說在附件一會包含民主程序的修訂,在其實此修訂一一即不用釋法,因為己經寫入《基本法》內,是不是?
政制事務局局長:其實大家看現有的附件一,都是有提出提名的程序,即如果一個候選人爭取到有一百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就可以有入場券,可以參與選舉。所以我們在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時,在經修訂的附件一,我們都要寫清楚將來的民主程序、提名機制是怎樣運作。所以我再三和大家講,在現在胡亂揣測是否需要釋法,是有些少杞人憂天,對我們來講,最重要是爭取市民的支持、爭取不同黨派在立法會內有三分之二支持,這是實質的工作。
記者:其實香港立法會本身通過附件一,已經自己可以決定民主程序將來的解釋來是甚麼意思?
政制事務局局長:經過通過修訂附件一,我們當然亦要有行政長官同意和中央的批准。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5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