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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入獄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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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進發行的譚俊和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二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十四天。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按時發放工資。他說:「這是本年內第四宗僱主或公司董事因欠薪而被判監禁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案件,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譚俊和在二○○五年十二月至二○○六年三月期間,聘請一名員工售賣手袋,但他只給予該名員工十二月的部分薪金,並拖欠餘下的工資等款項約二萬元。

  該名員工於二○○六年三月到勞工處求助,並於同年五月在勞資審裁處申索欠款獲判得直,但譚俊和沒有遵照判令付款,勞工處因而提出檢控。法院就欠薪的控罪判譚俊和即時監禁十四天,同時亦命令他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款項予有關員工。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董事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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