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

  經營盈豐洗衣專遞的黃志雄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年假薪酬及遣散費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十四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一萬四千元。

  該名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此外,這名僱主亦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年假薪酬給該名僱員;而在勞資審裁處作出支付遣散費的命令後,他也沒有在命令指定的期限內支付該款項,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該條例第41D條規定,凡僱員停止受僱及到期獲給予年假,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此外,第31O(1A)條規定,凡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已就僱主須付給的遣散費款項作出命令,僱主須在該款項所命令的限期支付遣散費。如上述法庭沒有就有關限期作出命令,則僱主須在該遣散費命令作出的十四天內支付有關款項。拖欠年假薪酬及遣散費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

  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6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