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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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首先衷心感謝《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及其他委員,在過去半年共十二次會議中,詳細地研究及審議我們建議的新租金調整機制和相關的條例草案。我亦感謝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於委員會舉行的公開聽證會發表意見的團體、地區人士、和學者。

  我在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已指出,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受眾多與居民收入及公屋租金水平無關的外在因素影響。現時《房屋條例》第16(1A)條關於房委會對任何屋h作出更改租金的釐定後,規定整體公屋居民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得超逾10%,帶來嚴重問題。

  第一、近年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外在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包括小家庭及長者住戶數目增加而引發的家庭人口分布轉變、領取綜合社會保障的租戶數目銳升、人均居住面積增加、以及新屋h取代舊屋h等等。這些因素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能真正反映居民負擔能力的變化。

  第二、只要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超逾上限,不論是否由於外在因素導致其上升,或縱使租戶的入息和負擔能力增加,租金仍然不可以向上調整。在現時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法定上限之下,任何根據居民負擔能力為依歸的租金調整機制均無法公平和合理地運作,而租金亦不能根據居民負擔能力向上或向下調整。

  第三、就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本身定義而言,一定有50%住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逾中位數。而任何中位數的上限只規限租金調整後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能超過該上限,並沒有為調整幅度提供清晰的指引。

  鑑於以上的種種問題,房委會就公屋租金政策進行了全面檢討和廣泛的公眾諮詢,並提出一套新的租金調整機制,根據反映租戶家庭收入變化的收入指數向上或向下調整租金,取代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

  相比起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收入指數較少受外在因素影響,可追公屋租戶的「純收入變動」,更能確切反映租戶的負擔能力,亦令日後的租金調整與租戶負擔能力的變化有更密切的連繫。在新機制下,房委會須根據收入指數增減來調整公屋租金。只有在整體公屋家庭收入增加的情況下,公屋租金才可調高。相反,如整體居民收入下降,房委會亦必須減租金。

  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法案委員會曾詳細討論新租金調整機制的運作以及收入指數的計算方法。我們採納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會對草案提出多項修正案,包括在16A(4)款訂明「微不足道」租金調整的定義以及在16A(8)款訂明由政府統計處處長計算收入指數。就個別修正案的內容,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再詳細解釋。

  有個別法案委員會委員要求在新租金調整機制之下繼續保留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或類似的租金與入息比例平均數上限。而馮檢基議員會就此提出修正案。事實上,租金與入息比例的數值,不論以中位數或平均數計算,均會受外在因素影響而不能真正反映居民負擔能力的變化。我們提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希望使用以收入指數為基礎的新機制,取代現時與租戶負擔能力脫節的中位數機制,令公屋租金的調整變得更公平、合理和具透明度。如保留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或平均數,新的租金調整機制會無法正常運作。因為當外來因素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升至超逾上限時,就算追公屋租戶的「純收入變動」的收入指數上升,租金都只能不變或向下調整。因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或平均數,與新租金調整機制兩者並不兼容,亦不能並存。這與剛才幾位發言議員的論據不同。

  我想解釋一下,如果議員打算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透過否決條例草案第3條,從而繼續保留現行法例中有關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條文,令新租金調整機制無法落實。我認為這種做法並非負責任的行為。這種做法,只是漠視過去六年來房委會、立法會及廣大市民,就如何訂立一套公平和合理的新租金調整機制以取代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所付出的努力,亦浪費了政府當局和法案委員會,在過去六個月就新租金調整機制作出的詳細討論,研究以及所得到的成果和共識。

  為回應各界的意見和訴求,政府和房委會已釋出最大的善意,在立法規管、新租金起步點、改善租金援助計劃及訂明10%加租上限四方面作出積極和實際的回應。我衷心希望各議員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支持通過條例草案第3條,並讓新租金調整機制能夠得以落實。

  梁耀忠及馮檢基議員亦提出將租金檢討周期由兩年增加至三年的修正案。房委會曾審慎研究過檢討周期的問題。在一個較長的三年周期中所累積的租金調整幅度會比較大,可能產生一個效果,令租戶難以適應。而兩年較短的周期,可令每次租金調整幅度較為溫和,亦容許房委會更迅速因應經濟狀況及居民收入的轉變而及時調整租金。相比之下,我們認為兩年的檢討周期更為可取。

  有個別法案委員會委員亦建議在條例草案中訂明收入超過房委會所訂限額的租戶,所繳交的額外租金水平與一般租戶所繳交的租金掛u。根據現時房委會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額外租金的水平是參照一般住戶所繳交的租金來計算的。而且現時的條例中亦沒有關於計算額外租金的條文。因此,我們認為毋須把有關安排加入條例草案中。

  在公屋租金政策檢討和法案審議過程中,政府和房委會一直小心聆聽法案委員會、公屋居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訴求。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在四個方面作出了積極和實質的回應。

  首先、我們以立法方式,嚴格規範了新租金調整機制的運作,為公屋居民提供合理的法律保障。

  第二、房委會同意在落實新租金調整機制時,按1997年以來收入指數的變動幅度,將現時公屋租金一律調減11.6%。減租之後,約70%的公屋住戶月租少於1,500元,約90%租戶的月租會少於2,000元。如果條例草案能在今日的會議獲得通過,我們預計減租會在今年8月1日實行。

  第三、自1992年起,房委會一直透過租金援助計劃,為有短暫經濟困難的租戶提供幫助。我們明白不少法案委員會委員擔心在新租金調整機制下收入變動低於平均變化的公屋家庭可能需要特別支援。因此,房委會已同意放寬租金援助計劃的資格準則。如條例草案在今日的會議獲得通過,放寬措施將會與減租建議一併於今年8月1日落實。

  放寬租援計劃後,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8.5%或入息水平低於所屬輪候冊入息限額70%的家庭,可以申請租金援助。房委會亦會修訂有關居住期及連續3年接受租援後需搬遷的規定。放寬資格準則之後,租援計劃下合資格家庭數目估計接近19萬。

  有議員在不同時期提出要在法例中訂定租援的準則。我們認為此建議會妨礙房委會靈活地因應情況的需要而進一步改善租援計劃。事實上,租援計劃自實施以來,房委會已分別於1992年、1995年、2002年、2005年和今次2007年,五次在不同時段檢討和放寬該計劃的資格準則。如果租援計劃不是以政策方式推行,房委會便不可能如此迅速地檢討及改善該計劃。

  最後、在法案審議過程中,絕大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均要求在條例草案中加入一具體的加租上限。正如我剛才指出,在新租金調整機制下,房委會須根據收入指數變幅調整租金,加租的幅度不能超逾收入指數的升幅。換言之,新機制實際上已為加租幅度設立了上限。但我們亦明白居民對加租幅度的憂慮,而一個明確的數字上限有助減低這方面的考慮。在考慮各議員的意見、居民的訴求及徵詢房委會後,我們會提議修正案,訂明加租幅度為收入指數的升幅或10%,以低者為準。我必需強調,倘若將來經濟情況逆轉或居民收入指數變幅與過往十年走勢出現重大改變時,我們需要考慮是否有需要向立法會就有關上限提出法例修訂建議。

  自房屋條例引入了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條文後,過去十年社會上就該條文引發了不少爭論,甚至法律訴訟。為了讓公屋計劃能持續發展,幫助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我們必須訂出一套公平、合理、為租戶和社會所能負擔的公屋租金調整機制。房委會建議以公屋居民收入為基礎的租金調整機制,自推出以來得到社會上不少支持。而政府和房委會亦已經在立法規管,新租金起步點,改善租金援助計劃以及訂明具體的加租上限這幾方面作出積極的回應。我們相信現時的方案已平衡了各方面的訴求和利益,為公屋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向前邁進。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政府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早日落實新租金調整機制。

  多謝主席。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