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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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3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港幣91,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大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翡翠酒樓/明珠酒樓及金盈電腦商標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42名及1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3,624.82元及123,599.95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何惠芳及何昭明經營建興印刷公司、偉智時裝有限公司前稱佳燊集團有限公司及匯力工程及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006.66元、37,862.89元及6,283.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包括大中食品(香港)有限公司、昌華中國有限公司、陸敏龍經營陸記甜品店及Pridehill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77元、2,136.22元及362.4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90元、185元、96元、116元、96元及70元。
完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9分